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最近3年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