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