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八节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