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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4. 第八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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