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增加或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