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九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应经审批。 第九十七条 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八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十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九条 增加或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第一百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