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节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节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