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每只基金单独建账,基金资产完整、独立;

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受到依法监督;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

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从交易所安全接收交易数据;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