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发行银行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银行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银行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