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且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条件,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