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十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一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十一节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