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有符合该项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最近3年无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有符合该项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最近3年无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