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已设立但未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