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合规经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