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