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十三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十三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节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