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誉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誉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