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为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有符合衍生产品交易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