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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做好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是系统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务。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系人。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部…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领导要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批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第九条 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起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以及保险人与中介人之间的纠纷,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督促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转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或有关政府机构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耐心解释,请其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信访材料,应及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另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应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必要时应配合信访部门接待来访。

第三章 分工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统一接收信访件,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办。对重大、复杂信访事项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的登记、分办、转办、督办、上报、回复、复查、统计和归档等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对署名信访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匿名信访应有所甄别,根据内容决定是否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定期向保监会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对有明确反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机关转来的重要信访件,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信访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报送处理报告。处理报告要… 第二十四条 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信访人,有回复要求的,应向信访人口头或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其…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保监会信访部门负责向国家信访局报送;派出机构负责向保监会信访部门报送,对特别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信访部门对信访材料应进行登记整理,定期总结分析,及时报告信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结的重要信访件,信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对擅闯信访工作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以及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信访人,有可能影响工作秩序的,由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信访人保密,不得将信访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反映的对象,不得随意泄露国家和机关秘密。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压制、侮辱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