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复查。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如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应重新处理。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如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应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