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的登记、分办、转办、督办、上报、回复、复查、统计和归档等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对署名信访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匿名信访应有所甄别,根据内容决定是否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定期向保监会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对有明确反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机关转来的重要信访件,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信访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报送处理报告。处理报告要… 第二十四条 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信访人,有回复要求的,应向信访人口头或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其…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保监会信访部门负责向国家信访局报送;派出机构负责向保监会信访部门报送,对特别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信访部门对信访材料应进行登记整理,定期总结分析,及时报告信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结的重要信访件,信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对擅闯信访工作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以及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信访人,有可能影响工作秩序的,由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