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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统一接收信访件,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办。对重大、复杂信访事项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

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接到的反映保险监管工作人员的信件,由本部门直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