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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反映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可转其上级单位处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涉及违反保险监管法规行为的合同纠纷事项;

反映其内部存在的营销、理赔、客户服务、员工管理等方面问题的信访事项;

其他应由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