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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机关转来的重要信访件,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信访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报送处理报告。处理报告要作到内容具体、事实清楚、文字准确,并有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