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机关转来的重要信访件,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信访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报送处理报告。处理报告要作到内容具体、事实清楚、文字准确,并有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