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