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信访人保密,不得将信访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反映的对象,不得随意泄露国家和机关秘密。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压制、侮辱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