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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起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以及保险人与中介人之间的纠纷,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督促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转保险行业协会予以协调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