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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或有关政府机构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