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监管相…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保险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改进保险监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 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保险监管相关的信访事项”。 六、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信访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保险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八、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九、 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十、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辖区内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十一、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项。 十二、 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十三、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十四、 第二十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十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保险业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大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处置力度,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 十六、 删去第二十九条。 十七、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信访人明确,所举报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并且附有相应证明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调查处理”。 十八、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建立定期信访通报制度。” 二十、 删去第四十八条。 本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