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建立定期信访通报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总结信访工作情况,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信访工作报告。”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