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八、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