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信访人明确,所举报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并且附有相应证明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调查处理”。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