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