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六、 六、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信访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