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来信、来电和来访;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分办信访事项,负责督办、检查;
向有关单位转办信访事项;
协助有关单位处理与保险监管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管理信访材料,建立信访档案;
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培训工作人员;
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办理有关保险信访工作的其他事项。
受理来信、来电和来访;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分办信访事项,负责督办、检查;
向有关单位转办信访事项;
协助有关单位处理与保险监管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管理信访材料,建立信访档案;
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培训工作人员;
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办理有关保险信访工作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