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务。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系人。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配备信访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