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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务。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系人。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配备信访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