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一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做好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是系统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务。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系人。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部…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领导要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批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