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事项。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