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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处理信访事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依法处理与思想疏导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