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 第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 第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其他有关干部考核、奖评的重要… 第八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和信访承办部门。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分办本单位信访事项,督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办理… 第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为信访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工作人员,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录音录像… 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加强信访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信访工作重要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信访电话、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分类清单和处理程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请求,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收到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处理事项材料的,不作为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引导材料提交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信访人提交材料反映信访事项不清而不能办理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补充相关材料;有关信访受理、答复等期限自收到完备…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匿名信访事项,应当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但不进行信访事项的告知、受理、答复等。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署名信访事项,但材料提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或存在冒名、假名,联系方式、地址不实,冒用他人联系方式、地址等情形的,按匿名信访事…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使用信访专用章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可采取纸面告知、平台短信、录音电话等适当方式。 第四十二条 各级派出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涉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内”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日”指自然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发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相关版本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