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相关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