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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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