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