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第二条 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第三条 司法协助与合作的范围 第四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第五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第六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第七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文字

第二章 送达司法文书

第九条 适用范围 第十条 送达请求的执行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结果 第十二条 送达的费用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请求的执行 第十五条 通知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 第十七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的费用

第四章 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第十九条 法院裁判的范围 第二十条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应附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承认和执行的拒绝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换法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外交或者领事代表机关 第二十八条 认证的免除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与其他条约或者协定的关系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一条 生效、修正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