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四章 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的提出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判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方的主管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其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按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途径转交给被请求方主管法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