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应附的文件
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判的申请,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经证明无误的裁判副本;
证明裁判是终局的文件,以及在申请执行时,证明裁判是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判中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说明;
证明已经向败诉一方当事人合法送达裁判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已经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
如果是缺席裁判,证明已经合法传唤缺席的当事人出庭的文件。
本条第一款提及的申请、裁判和文件,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