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院裁判的范围

一方法院在本协定生效后作出的下列裁判,应当根据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在另一方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法院在民事、商事和人的身份事项案件中作出的裁判;

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就向被害人给予赔偿和返还财物作出的民事裁判。

本条第一款所述“法院裁判”包括法院就民事、商事和人的身份事项案件制作的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