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结果

被请求方应当通过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向请求方书面通知送达结果,并附送达机关出具的送达证明。该证明应当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身份、送达日期和地点以及送达方式。如果受送达人拒收,应当注明拒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