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送达请求的执行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送达请求。
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按照请求方明示要求的特殊方式执行送达。
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以便执行。
被请求方如果难以按照请求方指明的地址执行送达,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地址,必要时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地址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执行送达,被请求方应当将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送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