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适用范围

任何一方应当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尽快执行另一方提出的向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