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生效、修正和终止
一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确认已按照本国法律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各项程序。本协定自收到后一份交换通知之日的三十天后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此后自动延期五年并依此顺延,除非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其有意终止或者不再延期本协定。终止协定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协定终止之日前已提交的请求不受影响。
本协定可以经双方书面协议随时予以修订。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在利雅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制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代表
王 毅 瓦利德·本·穆罕默德·萨默阿尼
(签字) (签字)